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于2025年5月14日印发的《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9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胡泽宇、朱谷、黄继宏、连刚、曹敏、喻黎黎、杨海峰:
2025年1月15日,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披露的2021年-2024年半年度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进行更正。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报告财务信息不准确。
众泰汽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胡泽宇、财务总监朱谷,时任董事长黄继宏、时任总裁连刚、时任副总裁曹敏(代财务总监)、时任财务总监喻黎黎、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海峰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胡泽宇、朱谷、黄继宏、连刚、曹敏、喻黎黎、杨海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并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及时报送书面报告,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