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七月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经2025年7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投资收益,防范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规避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投资理财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投资理财产品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即公司用于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上市募集的资金、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贷款取得的资金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理财。
(二)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原则,即公司用于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暂时闲置性资金,不得因进行资金理财影响公司经营资金需求。
(三)应遵循风险可控及收益性的原则,理财资金原则上投向保本类、风险可控类理财产品,并遵循规范程序、先评估后运作的方式,不片面追求高收益,不得投向股票、金融债等高风险领域。
(四)流动性的原则,即原则上投向1 年(含)以内的短期性理财产品,应
考虑适度分散,并与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避免投资过于集中而加大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管理机构第五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事项,应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根据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下,拟定年度或一定期限内委托理财资金的计划和额度提交董事会审议,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长负责组织经营层进行具体实施。第六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事项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七条 在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已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具体委托理财业务,由公司经理层组织决策,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主要负责:
(一)投资前论证,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按照要求进行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委托理财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九条 委托理财业务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
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控股子公司投资理财产品时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同意批复后进行。
第十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财务部根据公司审批后的购买理财产品报告,与理财机构签署购买理财产品相关协议。财务部依据购买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办理资金支付请款手续,按照公司审批流程报批后划款。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理财投资发生时,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银行短期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所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日常管理与监控、到期的收回;台账的登记;合同的管理;每月末以书面形式报告月度理财情况;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的价值进行评估,如出现投资减值应及时通知财务核算人员以便其根据会计准则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业务经办人员和财务核算人员应保证职责分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总监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务总监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报告投资委托理财明细,投资品种、投资金额、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财务部对上年度资金理财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上年度资金理财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经办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