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塑科技”“上市公司”“公司”)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大成”)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袁海朝、北京华浩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等102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并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合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25年4月29日为本次交易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提示和声明:
1、本所律师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是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中国法律的理解而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2、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就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相关方所提供的资料和证言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法律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佛塑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使用的有关用语及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同用语及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4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四)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五)前述(一)至(四)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六)其他在本次交易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
三、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或其他企业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对方之一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新投”)原控股股东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海通证
券”)
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交易股票 | 交易账户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截至2025年4月29日结余股数 |
佛塑科技 | 自营账户 | 3,451,644 | 3,622,444 | 0 |
佛塑科技 | 融资融券账户 | 83,900 | 122,600 | 0 |
海通创新投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原海通证券均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本公司及原海通证券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及原海通证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及原海通证券在自查期间内无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亦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塑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二)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共有20位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关系 | 期间累计买入(股) | 期间累计卖出(股) | 2025年4月29日结余数量(股) | 交易日期/期间 |
1 | 马文献 | 交易对方、标的公司监事会主席、邯郸基 | 12,400.00 | 12,400.00 | 0.00 | 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1 |
自查期间内,海通创新投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即因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已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合并后存续公司(即国泰君安,2025年4月已更名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海通创新投的控股股东于2025年4月25日经相关工商主管部门核准由原海通证券变更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 姓名 | 职务/关系 | 期间累计买入(股) | 期间累计卖出(股) | 2025年4月29日结余数量(股) | 交易日期/期间 |
地副总经理
地副总经理 | 月18日 | |||||
2 | 张爱社 | 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生产部长张克之父亲 | 11,500.00 | 3,500.00 | 8,000.00 | 2024年11月28日至2025年4月29日 |
3 | 郭威 | 交易对方、标的公司销售部长 | 148,500.00 | 129,600.00 | 18,900.00 | 2024年10月23日至2025年4月23日 |
4 | 宋侯霞 | 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子公司合肥金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勇配偶 | 43,300.00 | 43,300.00 | 0.00 | 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4月11日 |
5 | 熊楚嫣 | 公司董事熊勇女儿 | 900.00 | 900.00 | 0.00 | 2024年11月22日至2024年11月26日 |
6 | 陆建英 | 公司投资部助理罗伟锵之母亲 | 2,000.00 | 2,000.00 | 0.00 | 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9日 |
7 | 张国维 | 交易对方上海劲邦劲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原投资经理苏莅原之母亲 | 4,800.00 | 3,800.00 | 1,000.00 | 2025年2月12日至2025年4月15日 |
8 | 梁剑 | 交易对方海南海之润投资有限公司之监事、股东 | 24,700.00 | 24,700.00 | 0.00 | 2024年7月23日至2025年4月17日 |
9 | 赵焰 | 梁剑配偶 | 21,000.00 | 0.00 | 21,000.00 | 2025年4月29日 |
10 | 张新朝 | 交易对方 | 150,000.00 | 150,000.00 | 0.00 | 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3月11日 |
11 | 穆小贤 | 张新朝母亲 | 250,000.00 | 250,000.00 | 0.00 | 2024年12月2日至2025年3月5日 |
12 | 刘宗坤 | 交易对方珠海冠明投资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会秘书 | 3,100.00 | 3,100.00 | 0.00 | 2024年11月25日至2024年11月28日 |
序号 | 姓名 | 职务/关系 | 期间累计买入(股) | 期间累计卖出(股) | 2025年4月29日结余数量(股) | 交易日期/期间 |
13 | 池玉秀 | 交易对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通辰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员工 | 3,500.00 | 3,500.00 | 0.00 | 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1月22日 |
14 | 薛秀春 | 交易对方张志平之配偶 | 3,000.00 | 3,000.00 | 0.00 | 2024年11月22日至2024年11月26日 |
15 | 孟广峰 | 交易对方孟昭华之父亲 | 208,000.00 | 63,000.00 | 145,000.00 | 2024年11月22日至2025年4月24日 |
16 | 姚中彬 | 交易对方常州哲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15,800.00 | 15,800.00 | 0.00 | 2025年2月14日至2025年3月18日 |
17 | 伊胜宁 | 交易对方天津市宝坻区东金园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人 | 8,100.00 | 8,100.00 | 0.00 | 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1月2日 |
18 | 邓军 | 交易对方厦门市惠友豪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7,700 | 7,700 | 0.00 | 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8月16日 |
19 | 韦皓文 | 交易对方湖州华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员工 | 3,500.00 | 600.00 | 2,900.00 | 2024年11月27日至2025年4月24日 |
20 | 胡佳杰 | 交易对方常州鑫未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吴潇盈之配偶 | 600.00 | 600.00 | 0.00 | 2024年12月9日至2025年3月3日 |
对于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该等人员或其相关直系亲属已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 马文献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马文献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 张爱社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张爱社已出具承诺如下:
“1、张克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3. 郭威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郭威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4. 宋侯霞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宋侯霞已出具承诺如下:
“1、徐勇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5. 熊楚嫣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熊楚嫣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父亲熊勇先生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在此次交易前后亦未向本人透露公司内幕信息、经营情况或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熊楚嫣父亲、公司董事熊勇也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从未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本人事先并不知晓女儿熊楚嫣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也未曾向熊楚嫣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6. 陆建英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陆建英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儿子罗伟锵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在此次交易前后亦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经营情况或给予上市公司股票买卖的相关投资建议。
2、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为避免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的嫌疑,经谨慎考虑,本人愿意将本次交易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陆建英之子、公司投资部助理罗伟锵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2024年8月知悉本次交易事项。
2、本人事先并不知晓母亲陆建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也未曾向母亲陆建英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母亲陆建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7. 张国维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张国维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儿子苏莅原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8. 梁剑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梁剑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9. 赵焰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赵焰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配偶梁剑先生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0. 张新朝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张新朝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1. 穆小贤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穆小贤已出具承诺如下:
“1、张新朝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
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2. 刘宗坤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刘宗坤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3. 池玉秀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池玉秀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5、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承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佛塑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佛塑科技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4. 薛秀春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薛秀春已出具承诺如下:
“1、张志平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5. 孟广峰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孟广峰已出具承诺如下:
“1、孟昭华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
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6. 姚中彬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姚中彬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7. 伊胜宁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伊胜宁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8. 邓军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邓军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9. 韦皓文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韦皓文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0. 胡佳杰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胡佳杰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配偶吴潇盈女士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四、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相关方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并根据本所律师对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的访谈,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经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袁华之 |
经办律师:
谈京华 | 蒋瑜文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