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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塑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袁海朝、北京华浩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等102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股份”“标的公司”)100%股份,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之日起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4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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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五)前述(一)至(四)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六)其他在本次交易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声明和承诺等文件,前述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对方之一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新投”)原控股股东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海通证券”)
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交易股票 | 交易账户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截至2025年4月29日结余股数 |
佛塑科技 | 自营账户 | 3,451,644 | 3,622,444 | 0 |
佛塑科技 | 融资融券账户 | 83,900 | 122,600 | 0 |
本次交易对方海通创新投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原海通证券均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
自查期间内,海通创新投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即因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已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合并后存续公司(即国泰君安,2025年4月已更名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海通创新投的控股股东于2025年4月25日经相关工商主管部门核准由原海通证券变更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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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本公司及原海通证券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及原海通证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及原海通证券在自查期间内无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亦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塑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共有20位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关系 | 期间累计买入(股) | 期间累计卖出(股) | 2025年4月29日结余数量(股) | 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日期/期间 |
1 | 马文献 | 本次交易对方、标的公司监事会主席、邯郸基地副总经理 | 12,400.00 | 12,400.00 | 0.00 | 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1月18日 |
2 | 张爱社 | 本次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生产部长张克之父亲 | 11,500.00 | 3,500.00 | 8,000.00 | 2024年11月28日至2025年4月29日 |
3 | 郭威 | 本次交易对方、标的公司销售部长 | 148,500.00 | 129,600.00 | 18,900.00 | 2024年10月23日至2025年4月23日 |
4 | 宋侯霞 | 本次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子公司合肥金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勇之配偶 | 43,300.00 | 43,300.00 | 0.00 | 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4月11日 |
5 | 熊楚嫣 | 公司董事熊勇之女儿 | 900.00 | 900.00 | 0.00 | 2024年11月22日至2024年11月26日 |
6 | 陆建英 | 公司投资部助理罗伟锵之母亲 | 2,000.00 | 2,000.00 | 0.00 | 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9日 |
7 | 张国维 | 本次交易对方上海劲邦劲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原投资经理苏莅原之母亲 | 4,800.00 | 3,800.00 | 1,000.00 | 2025年2月12日至2025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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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务/关系 | 期间累计买入(股) | 期间累计卖出(股) | 2025年4月29日结余数量(股) | 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日期/期间 |
8 | 梁剑 | 本次交易对方海南海之润投资有限公司监事、股东 | 24,700.00 | 24,700.00 | 0.00 | 2024年7月23日至2025年4月17日 |
9 | 赵焰 | 本次交易对方海南海之润投资有限公司监事、股东梁剑之配偶 | 21,000.00 | 0 | 21,000.00 | 2025年4月29日 |
10 | 张新朝 | 本次交易对方 | 150,000.00 | 150,000.00 | 0.00 | 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3月11日 |
11 | 穆小贤 | 本次交易对方张新朝之母亲 | 250,000.00 | 250,000.00 | 0.00 | 2024年12月2日至2025年3月5日 |
12 | 刘宗坤 | 本次交易对方珠海冠明投资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会秘书 | 3,100.00 | 3,100.00 | 0.00 | 2024年11月25日至2024年11月28日 |
13 | 池玉秀 | 本次交易对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通辰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辰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 3,500.00 | 3,500.00 | 0.00 | 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1月22日 |
14 | 薛秀春 | 本次交易对方张志平之配偶 | 3,000.00 | 3,000.00 | 0.00 | 2024年11月22日至2024年11月26日 |
15 | 孟广峰 | 本次交易对方孟昭华之父亲 | 208,000.00 | 63,000.00 | 145,000.00 | 2024年11月22日至2025年4月24日 |
16 | 姚中彬 | 本次交易对方常州哲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15,800.00 | 15,800.00 | 0.00 | 2025年2月14日至2025年3月18日 |
17 | 伊胜宁 | 本次交易对方天津市宝坻区东金园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人 | 8,100.00 | 8,100.00 | 0.00 | 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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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务/关系 | 期间累计买入(股) | 期间累计卖出(股) | 2025年4月29日结余数量(股) | 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日期/期间 |
18 | 邓军 | 本次交易对方厦门市惠友豪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7,700.00 | 7,700.00 | 0.00 | 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8月16日 |
19 | 韦皓文 | 本次交易对方湖州华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员工 | 3,500.00 | 600.00 | 2,900.00 | 2024年11月27日至2025年4月24日 |
20 | 胡佳杰 | 本次交易对方常州鑫未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吴潇盈之配偶 | 600.00 | 600.00 | 0.00 | 2024年12月9日至2025年3月3日 |
对于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独立财务顾问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其出具的说明及承诺。
1、马文献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本次交易对方、标的公司监事会主席、邯郸基地副总经理马文献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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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张爱社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本次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生产部长张克之父亲张爱社已出具承诺如下:
“1、张克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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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威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本次交易对方、标的公司销售部长郭威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4、宋侯霞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本次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子公司合肥金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勇之配偶宋侯霞已出具承诺如下:
“1、徐勇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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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5、熊楚嫣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董事熊勇之女儿熊楚嫣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父亲熊勇先生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在此次交易前后亦未向本人透露公司内幕信息、经营情况或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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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熊楚嫣父亲、公司董事熊勇也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从未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本人事先并不知晓女儿熊楚嫣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也未曾向熊楚嫣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6、陆建英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投资部助理罗伟锵之母亲陆建英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儿子罗伟锵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在此次交易前后亦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经营情况或给予上市公司股票买卖的相关投资建议。
2、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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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为避免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的嫌疑,经谨慎考虑,本人愿意将本次交易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陆建英之子、公司投资部助理罗伟锵也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2024年8月知悉本次交易事项。
2、本人事先并不知晓母亲陆建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也未曾向母亲陆建英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母亲陆建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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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国维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本次交易对方上海劲邦劲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原投资经理苏莅原之母亲张国维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儿子苏莅原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8、梁剑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本次交易对方海南海之润投资有限公司监事、股东梁剑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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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9、赵焰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本次交易对方海南海之润投资有限公司监事、股东梁剑之配偶赵焰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配偶梁剑先生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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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10、张新朝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本次交易对方张新朝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1、穆小贤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本次交易对方张新朝之母亲穆小贤已出具承诺如下:
“1、张新朝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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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2、刘宗坤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本次交易对方珠海冠明投资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会秘书刘宗坤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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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3、池玉秀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本次交易对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通辰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辰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池玉秀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5、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承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佛塑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佛塑科技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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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4、薛秀春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本次交易对方张志平之配偶薛秀春已出具承诺如下:
“1、张志平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5、孟广峰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本次交易对方孟昭华之父亲孟广峰已出具承诺如下:
“1、孟昭华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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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6、姚中彬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本次交易对方常州哲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姚中彬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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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7、伊胜宁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本次交易对方天津市宝坻区东金园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人伊胜宁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8、邓军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本次交易对方厦门市惠友豪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邓军已出具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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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9、韦皓文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本次交易对方湖州华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员工韦皓文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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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0、胡佳杰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本次交易对方常州鑫未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吴潇盈之配偶胡佳杰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配偶吴潇盈女士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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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说明及承诺等文件,并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对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的访谈,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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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 ||||||||||
孔令明 | 魏麟懿 | 周逊志 | 樊灿宇 | |||||||
刘华山 | 邓望晨 | |||||||||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邹 超 | 李 刚 | 张宁湘 | 关 芮 | |||||||
孙 博 | ||||||||||
投行业务负责人: | ||||||||||
唐松华 | ||||||||||
内核负责人: | ||||||||||
平长春 | ||||||||||
法定代表人: | ||||||||||
江 禹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