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经核查,在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及审阅机构;
4、聘请中联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广东)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5、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底稿扫描电子化等咨询服务;
6、由于金力股份存在韩国子公司,上市公司委托法律顾问聘请了境外律师DLG Law Corporation对金力股份的境外韩国子公司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本次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规定。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审阅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外,还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底稿扫描电子化等咨询服务,委托法律顾问聘请了境外律师DLG Law Corporation对金力股份的境外子公司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除上述聘请外,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 ||||||||||
孔令明 | 魏麟懿 | 周逊志 | 樊灿宇 | |||||||
刘华山 | 邓望晨 | |||||||||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邹 超 | 李 刚 | 张宁湘 | 关 芮 | |||||||
孙 博 | ||||||||||
投行业务负责人: | ||||||||||
唐松华 | ||||||||||
内核负责人: | ||||||||||
平长春 | ||||||||||
法定代表人: | ||||||||||
江 禹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