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000962)_公司公告_东方钽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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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3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03,99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

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

67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3、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

等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2023年3月2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3月28日,公司披

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

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

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 届董事会 6 次会议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 届董事会 9 次会议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0、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03,99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涉及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14%,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0206%。

(二)回购价格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退休且不继续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或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因考核合格而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其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建议鲁东和闫永在2023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因考核合格而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其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按照此条进行回购注销(鲁东和闫永分别于2024年

1月和8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建议樊锦超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按照此条进行回购注销。

3、鉴于公司在本股权激励期间实施了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资金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股份类别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股)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9,316,0141.84%-103,9949,212,0201.82%
其中:股权激励限售股4,853,8000.96%-103,9944,749,8060.9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495,652,24898.16%0495,652,24898.18%
三、股份总数504,968,262100.00%-103,994504,864,268100.00%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

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

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将于2025年6月1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就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金沪法意[2025]第13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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