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000962)_公司公告_东方钽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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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36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钽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45,12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1%。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1、2022 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67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等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2023年3月2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4年4月26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 届董事会6次会议议案)》《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届董事会9次会议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10、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4%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4月25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3年6月1日,第一个限售期即将于2025年6月1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2025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考核目标: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且不低于同行业同口径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同口径75分位值水平; 2、2023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2%,且不低于同行业同口径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同口径75分位值水平; 3、2023年度ΔEVA大于零。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度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8.08%,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7.84%; 2、公司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为8.98%,不低于5.2%,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3.22%; 3、2023年度ΔEVA大于零。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本激励计划授予的152名激励对象 2023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优秀,个人层面解

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除限售比例为1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因公司完成了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拟实施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向激励对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见《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152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545,126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1%。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已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股)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秦宏武副总经理79,400026,20253,198
周小军副总经理79,400026,20253,198
李积贤副总经理43,100014,22328,877
李瑞筠财务负责人50,700016,73133,969
王宏总法律顾问43,100014,22328,877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合计147人)4,386,50001,447,5452,938,955
合计4,682,20001,545,1263,137,074

注:1、表格所列人员为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2、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有:王战宏、万庆峰、赵建波、闫永和鲁东(其中,①王战宏、万庆峰、赵建波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②闫永和鲁东在2023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因考核合格而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其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3、因个人原因离职的人员有:郭长远、吴丹和樊锦超。

4、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符合全部解除限售条件的0名激励对象对应的已获授但无法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5、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股份锁定及买卖股份行为,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情形。本次拟解除限售的152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合规,且已满足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45,126股,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相关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45,126股。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将于2025年6月1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就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金沪法意[2025]第13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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