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及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及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合并报表中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3,223,442.21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10,924,819.72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发展需要,公司按2024年母公司税后净利润计提10%的法定盈余公积21,092,481.97元,拟按2024年母公司税后净利润计提10%的任意盈余公积21,092,481.97元,其中2024年前三季度已计提任意盈余公积16,021,574.88元,现需补充计提任意盈余公积5,070,907.09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扣除2024年拟补充计提的任意盈余公积及2024年已实际分配现金股利27,773,254.41元后,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74,690,164.81元,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140,966,601.37元,根据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2024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74,690,164.81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提高投资者回报,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定2024年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为:
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77元(含税)。公司总股本为 504,968,262 股,以此计算本次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8,882,556.17元(含税),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本次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2024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情况:2024年前三季度以总股本504,968,262 股为基数,已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7,773,254.41 元(含税)。如该预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为66,655,810.58元,占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1.26%。
二、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1、年度分红方案的相关指标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现金分红总额(元) | 66,655,810.58 | 0.00 | 0.00 |
回购注销总额(元) | 0.00 | 0.00 | 0.0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213,223,442.21 | 187,128,774.25 | 170,554,648.43 |
合并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元) | 79,761,071.90 | ||
母公司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元) | 146,037,508.46 | ||
上市是否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 是 | ||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元) | 66,655,810.58 | ||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回购注销总额(元) | 0.00 | ||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90,302,288.30 | ||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及回购注 销总额(元) | 0.00 | ||
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九) 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 否 |
注:1、上表中合并及母公司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数据不包含拟补充计提的任意盈余公积。
2、2024年度现金分红总额为本次拟实施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与2024年前三季度实施的利润分配金额的合计金额。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66,655,810.58元,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5.03%,高于30%,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条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公司2024年度拟派发现金分红总额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1.26%,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5.03%。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经营业绩、经营净现金流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与投资者回报等因素,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三、备查文件
1、 2024年度审计报告;
2、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