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报告
2024年,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沟通交流、检查财务及审阅有关资料,及时掌握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运营情况,监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度监事会主要工作如下。
一、监事会召开会议情况
公司监事会在2024年度共召开7次会议,其中包括4次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临时会议。7次会议均形成会议决议,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一)2024年2月2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八届四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注册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注册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智新电磁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议案》4项议案。
(二)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八届五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事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议案》《北京首
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之金融服务协议》《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3年度之风险评估审核报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之风险处置预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等事项的议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16项议案。
(三)2024年6月7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八届六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四)2024年7月25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八届七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五)2024年8月21日,公司召开八届八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事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摘要》《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风险评估审核报告》2项议案。
(六)2024年10月29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八届九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事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项议案。
(七)2024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八届十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事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预计情况的议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
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下属企业之管理服务协议>的议案》3项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认真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报告期内,公司经营决策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议事规则规定的决策程序。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时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定期进行了认真检查,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4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审计意见客观、公正。
(三)检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使用和投资情况。
(四)检查收购、出售资产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无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五)本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履行法定批准程序,按合同或协议公平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
(六)对公司2023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建立了控制体系健全、制度完备的内控体系,并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中介机构对该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审计意见客观、公正。
(七)对公司2024年度定期报告的审核意见。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2023年年报、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报、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