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4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 2011年1月24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建弟、杨志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事务所”)经审计的2023年度业务收入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673家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8.54亿元。客户主要分布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7家。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2024年度报告工作安排,立信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经审计,立信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
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立信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立信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4年10月30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 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2024年11月19日,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聘任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四、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1、2024年10月30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导公司确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评价项目和评分标准,对聘任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选聘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根据邀请招标选聘中标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中标单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要求。上述事项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4年12月27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沟通会议,对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如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2024年2月28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立信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出具相关的情况汇报,并对审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3、2025年3月26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等内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相关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