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召开之前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及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及材料,并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经充分沟通后,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聘请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
我们一致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为公司提供了多年优质的审计服务,业务水平较高,诚信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的需要,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
2、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合作事项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合作符合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子公司向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业务健康、快速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及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在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在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林钢 赵明生 王欣新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