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召开之前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并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经充分沟通后,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参股公司北京紫光智城科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联合体为实施土地开发建设而新设立的项目公司,是未来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的主体,本次担保为办理目标地块受让人由联合体变更为项目公司的必要手续,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目标地块开发建设的顺利推进。目标地块开发建设后,可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对经营场地的需要,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必要保障,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林钢 赵明生 王欣新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