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经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对上述信息进行管理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告。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参控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信息报送、披露,遵守公司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负有信息披露的持续责任,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 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以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
第九条 公司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应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应帮助使用者尽可能以最低的费用和便捷的方式,包括通过互联网等新的披露渠道获得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发布的正式公告。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照规定的要求报送北京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三条 属于暂缓或免于披露的事项,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暂缓披露或免于披露申请,遵守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董事长为本办法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负责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类新闻媒体及股东或投资者的联系。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发言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其进行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系统。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参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的收集、管理和报告,以确保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下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 参加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公司及参控股企业的有关会议,
公司有关部门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 及时知晓公司及参控股企业的重大决策,获得有关信息资料;
(五) 负责公司与证券类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与电台、电视台、报纸和互联网站的联系;
(六)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各类媒体上进行有关财务、生产经营、投资、重大人事变动等的宣传和报道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七)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并督促及监督相关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前履行保密义务。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八) 法律、法规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信息披露职权。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九条 对证券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报送。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计划财务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会、经理层及各单位应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办法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办法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公司将在公司网站上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设立档案管理岗位,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资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等资料的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畅通,由董事会秘书处配备专人负责投资者、证券类媒体的接待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通过投资者见面会、路演、媒体宣传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等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和泄漏公司非公开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前,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和建议。如董事会秘书认为不适合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四章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定期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告:
(一) 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公告。
(二)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并公告。
(三)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公告。
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公司应当公布延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和预定的披露日期。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办理定期报告披露申请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送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及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公告的其他重大事件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包括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程序和格式进行对外披露。公司对外披露的临时公告的格式还应当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信息披露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在确定公司何种行为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应当严格遵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送与再融资相关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
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除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并保证该资料准确与完整。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仍负有依照本条规定做出披露的义务。第四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六个月后,可申请其所持公司股份上市流通。第四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就本人买卖另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通知公司:
(一) 一家上市公司拟收购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5%以上的股权;
(二) 公司拟收购另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5%以上的股权。
第六章 股东信息披露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准确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八条 股东出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时,股东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照上述规则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时,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的,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的,该股东应在知悉或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与公司联系,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二)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常波动;
(三) 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预计该事件难以保密;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其对证券监管机构、公司或其他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司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五十五条 定期报告在报告期结束后,由董事会秘书处及计划财务部编制定期报告初稿,经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初步审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参控股公司应认真执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间、标准、内容和程序,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或报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参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办法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上述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第五十七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二) 各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审核本单位报送的信息资料,
并在信息报送文件上签字;
(三)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报送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使公司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时,董事会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办法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一条 董事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未经董事会决议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责任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未经合规程序,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或机构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本办法所指的公司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有关部门报送涉及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文件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申明该文件涉及未公开的信息并提请对方注意保密。除此之外,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
何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
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本办法及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执行。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