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经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披露及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和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披露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 涉及公司定期报告的相关信息;
(十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 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外部单位人员;
(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单位或机构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一般流程为: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要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过《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二)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规定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 内幕信息知情人于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登记表报董事会秘书备案。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无误后,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证券发行、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十年。
第五章 对外信息报送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根据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四章有关规定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通过《保密提示函》(附件三)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保密提示函》回执。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六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应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对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内幕信息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书面告知其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漏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和处罚;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将有关责任人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外部单位,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公司应及时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悖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八章 附 件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附件三: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附件一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简称:紫光股份 公司代码:000938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
注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 姓名(或名称) | 身份证号码(或企业代码) | 与公司的关系注2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或原因注3 | 内幕信息内容注4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5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注6 |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若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员,应填写所在部门、职务等;若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外部人员,应填写其所在单位名称及与公司的关系,如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交易对手等。.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您/贵司属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监管机构关注和监察的重点。为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和个人造成不利影响,本公司特此告知:
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控制本公司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相关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4、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保密义务,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本公司将依法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5、本公司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请给予配合。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三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尊敬的 (填写外部单位名称):
我司依据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报送 (填写信息名称)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该信息为我司内幕信息。根据相关规定,提请贵单位在使用我司有关内幕信息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我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及使用本报送信息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的义务;在上述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我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我司证券(证券简称:紫光股份,证券代码:000938)。
3、因贵单位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被泄露,贵单位应立即通知我司。
4、我司将贵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请给予配合。
特此提示。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回 执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收悉贵司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此致。
签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