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经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控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信息整理、报送、披露,遵守公司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报告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以及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类新闻媒体和投资者的联系。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参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知悉、筹划或发生本制度涉及的重大信息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分公司及参控股公司的总经理为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联络工作。若联络人有变动,各单位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各单位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本制度所涉及的重大信息时,应督促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第七条 当选为参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推荐派出的其他公司人员,有义务督促参控股公司及时报送涉及其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士变动等方面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各单位应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报告内容和范围
第一节 非关联交易
第九条 各单位在筹划或发生下述交易行为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各单位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筹划提供担保或反担保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已报告的担保事项,各单位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报告: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筹划或发生下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一) 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存贷款业务;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涉及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 各单位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各单位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累计总额达到上述报告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报送。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与关联人进行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计的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适用上述关联交易报送标准。
第三节 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或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报告。
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各单位基于案件的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各单位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各单位知悉或发现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等资料。
第二十条 各单位知悉或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六) 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而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二)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形。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 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六)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七)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本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本单位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十) 聘任、解聘为本单位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二) 任一股东所持本单位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三)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本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进行本章所涉及的各类交易时,应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报告程序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重大事件进行首次报告后,对该事项具有持续披露的义务。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报送所涉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应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送程序如下:
(一) 提供信息的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二) 各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审核本单位报送的信息资料,并在信息报送文件上签字;
(三)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 董事会秘书及时将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向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在知悉、筹划本制度第三章所述事项时,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报告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及时进行信息预报和报告,并应保证本单位报送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送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使公司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时,董事会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除上述重大信息报送外,公司参控股公司应及时将本单位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重要决策文件报送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和资料等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条 各单位重大信息知情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