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000938)_公司公告_紫光股份:公司道德和反舞弊制度(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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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公司道德和反舞弊制度(2025年4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道德和反舞弊制度(经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建有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格的良好的公司文化基础和价值观氛围,塑造公司的公司道德基础,同时为防治舞弊,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道德,是指在公司与员工、公司与其他公司、公司与社会的关系中应遵循的标准,是公司运营的根本原则,是员工工作行为的基础;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获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有损公司声誉以及牟取虚假公司声誉,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管理层及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使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坚决抵制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牟取公司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反舞弊与举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道德建设

第五条 公司和公司所属员工应以公正合理、自尊自重与尊重他人的态度对待所有人员,包括公司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支持与尊重对人权的保护。公司管理层应妥善管理,避免因公司商业行为而参与反人权的行动。

第六条 公司不应因受法律保护的特性而歧视任何员工或求职者,不因性别、肤色、种族、国籍、宗教、年龄、婚姻状况、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生理缺陷和残疾以及政治立场进行歧视和歧视性待遇。

第七条 公司应促进和营造一个无骚扰的工作环境,确保工作中禁止无礼、敌意、暴力、裹胁、威吓或骚扰性质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应尊重并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当前及以往员工、董事会成员、客户、应聘者、商业伙伴的信息。公司获得和使用个人信息应用于合法经营、合

法权利需要知晓或法律法规规定公司需要知晓和使用时。第九条 公司员工在适当的商务往来时,可提供馈赠、膳食、旅行和娱乐。员工应严格遵守有关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所提供馈赠、膳食、旅行和娱乐应有助于提高公司正面形象。

第十条 公司员工应在适当的商务往来时才可接受馈赠、膳食、旅行和娱乐,不得接受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馈赠、膳食、旅行和娱乐,不得为了交换或答谢对方的馈赠、膳食、旅行和娱乐,而向对方提供相应的消费和公司信息。第十一条 公司应保护敏感信息,敏感信息包括保密信息、有重大影响信息、可能有不良影响的信息等。公司应制订各项保密条款,帮助员工树立敏感信息保密意识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相应保密条款,促使员工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参与消息的传播。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应积极而公平地展开竞争,不应与有竞争关系的个体或有合作关系的个体达成任何串通或不正当的合谋协定。

第十三条 公司道德和反舞弊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或培训,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

第三章 反舞弊职责归属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者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七)支付贿赂或回扣;

(八)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九)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使他人误解财务报表而做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十)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十一)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十二)偷逃税款;

(十三)其他损害或牟取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十五条 董事会有责任督促管理层建立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六条 管理层应营造鼓励正直、信任和尊重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内控机

制,设立举报渠道防范和发现舞弊,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全体员工应该遵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及国家、行业所涉及法律法规。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举报。

第四章 舞弊案件的接收、举报与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员工实名或匿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留下书面记录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者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部应将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对外公布。对接到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举报电话为内部审计部办公电话:010-62783888,电子邮箱:unisic@thunis.com,通讯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东门外紫光大楼四层东区,邮编100084。

第十九条 员工及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信函等途径举报公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举报信息。

第二十条 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控股子公司管理层)的实名举报,内部审计部自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报总裁;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控股子公司管理层)的匿名举报,内部审计部进行初步评估并决定是否报总裁。

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牵涉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内部审计部接到举报后进行初步评估并决定是否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董事会在进行有关调查时,视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师或其他机构协助调查。

第二十二条 接受举报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举报相关资料的,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内部审计部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歧视或报复行为,或对参与调查的员工采取敌对措施。对违规泄露举报人员信息或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将舞弊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进行通报。

第五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舞弊案件发生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改进。

第二十六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行为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舞弊案件涉及影响公司声誉时,由公司负责宣传工作人员进行协调处理,妥善进行善后,尽可能挽回名誉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内部审计部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此前所执行版本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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