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000938)_公司公告_紫光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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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4-29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四) 通过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者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五) 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及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 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应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资料,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

料及董事会印章;

(九)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股东会有关的工作: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会的筹备工作;

(二) 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股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

(三) 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 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将相关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五) 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六) 协助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七) 出席股东会,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八)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将股东会决议进行公告;

(九)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等,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 股东或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 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交易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会议结

束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等,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时完成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筹备工作;

(二) 将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委员;

(三) 列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在专门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将会议决议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规定,认真完成信息披露核查和公告工作;

(二) 信息披露工作应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应符合及时性、准确性、

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的要求;

(三) 董事会秘书应按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配合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给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则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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