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经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方是指依据《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依据《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公司或者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有违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 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七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地减少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并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规范管理,负责审查、核算、统计并检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办理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向关联方支付资金之前,应根据资金往来审核权限向有权人员提交支付依据,经审核同意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并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发生。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清偿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清偿的,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以偿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应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必要时可通过诉讼及其他法律形式索赔。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