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
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公司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即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所”),2024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兴华所基本情况
兴华所注册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2206房间,首席合伙人为张恩军。截止2024年度末,兴华所拥有合伙人95人,注册会计师453人,截至2024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85人。兴华所2024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83,747.1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59,855.11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4,467.70万元。2024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21家,上市公司审计收费2,645.00万元;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08家,挂牌公司审计收费1,809.70万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务,金融业等。
兴华所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兴华所已足额购买职业保险,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以及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涉及欣泰电气民事诉讼,二审判决兴华所赔偿808万元,兴华所已全额赔付。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二)聘任兴华所履行的程序
2024年5月10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同日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及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拟改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兴华所进行了充分了解和沟通,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一致认为兴华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同意聘请兴华所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改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兴华所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结合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投入的工作量和事务所的收费标准,以及市场行情并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4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及市场价格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该等审计服务收费分别为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2024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审计费用。2024年度,公司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4年年报工作安排,兴华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等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说明与意见。经审计,兴华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兴华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兴华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兴华所就公司所有重大会计审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无不能解决的意见分歧。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兴华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4年12月16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改聘兴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5年2月14日,审计委员会通过现场会议形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5年4月2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审计情况沟通会议,对2024年度审计调整事项、审计结论、关注事项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兴华所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相关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关键审计事项、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的汇报,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四)2025年4月25日,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同意提交董事会会
议审议。
综上所述,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兴华所在对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审计、以及在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向子公司担保和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核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兴华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