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国际(000928)_公司公告_中钢国际: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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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国际: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6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月5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26层会议室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鹏程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707,437,3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31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98,001,9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65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9,435,4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57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9,435,4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5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9,435,4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577%。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国际 公告编号:202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699,061,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60%;反对8,376,3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8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247%;反对8,376,3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7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2.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06,418,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0%;反对1,019,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16,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997%;反对1,019,0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3.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06,418,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0%;反对1,019,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16,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997%;反对1,019,0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4.00 关于向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关联股东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以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总表决情况:同意8,420,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2411%;反对1,015,1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75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20,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2411%;反对1,015,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5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秀淼、孙诗燕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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