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所涉及的公司业绩指标、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各项条件均已达成。
三、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解锁比例均为可申请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100%。
四、公司本次关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独立董事签名:
刘欣 WANGJIWEI 金官兴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