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摩托(000913)_公司公告_钱江摩托: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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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摩托: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v2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钱江摩托 公告编号:2025-025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14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59.62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829%;符合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1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0.2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195%。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5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6月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或不良反馈。

2022年6月3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2022年6月23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年6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在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五)2022年6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6月30日,向160名激励对象授予1539.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议

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23年1月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计划对象郑英豪、宋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60,000股限制性股票,上述事项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计划对象高兴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上述事项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2023年6月2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6月21日,向16名激励对象授予47.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2023年7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2024年3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基于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5.93元/股调整为5.69元/股。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5名离职,1名退休,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41.25万股,上述事项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2024年7月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十二)2024年8月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2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0.75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三)2024年12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3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6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四)2025年7月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2022年7月12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7月11日届满。

(二)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注:1、“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经审计,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21年同比增长193.55%;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较2021年同比增长39.95%;2024年公司研发投入较2021年同比增长69.72%。 综上,业绩目标达成率P= 144.85%≥100%,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100%。
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当年度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本次激励计划仍在职的首次授予部分中146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S或A或B+,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首次授予部分中1名激励对象暂缓个人考核。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2023年7月5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7月4日届满。

(二)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除限售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注:1、“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经审计,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21年同比增长193.55%;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较2021年同比增长39.95%;2024年公司研发投入较2021年同比增长69.72%。 综上,业绩目标达成率P= 144.85%≥100%,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100%。
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当年度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本次激励计划仍在职的预留授予部分中13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S或A或B+,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四、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4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59.62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6829%。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
1郭东劭中国董事、总经理2005025%
2吴萍辉中国副总经理802025%
3江传敏中国财务总监601525%
4王海斌中国董事会秘书5012.525%
5孙勇中国副总经理601525%
其他激励对象(141人)988.5247.12525%
合计1,438.5359.62525%

注:1、上表中不包含本次1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及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首次授予部分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结果存在争议,暂缓解禁,若后续考核结果达标,则将解除限售本期限制性股票0.5万股,若未达标,则按规定回购注销相应权益。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2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0195%。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职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
其他激励对象(13人)4110.2525%
合计4110.2525%

注:1、上表中不包含本次1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及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22年7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鉴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62人调整为160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40.00万股调整为1539.50万股。

2、2023年1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6万股。

3、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

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5万股。

4、2024年3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鉴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5名离职,1名退休,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41.25万股。因2022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价格将5.93元/股调整为5.69元/股。

5、2024年8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鉴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2名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0.75万股。因2023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价格将5.69元/股调整为5.29元/股。

6、2024年12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鉴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3名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6万股。因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价格将5.29元/股调整为4.91元/股。

7、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有1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由公司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5万股。公司董事会另行审议回购注销事项,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8、首次授予部分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结果存在争议,暂缓解禁,若后续考核结果达标,则将解除限售本期限制性股票0.5万股,若未达标,公司董事会将择期召开会议审议回购注销事项,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14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359.625万股;13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10.25万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钱江摩托本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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