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云内动力 股票代码:000903 编号:2024-013号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云内动力”)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拟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鉴于公司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201,684股,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970,420,857股变更为1,950,219,173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970,420,857元变更为1,950,219,173元。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决议披露日同时披露《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以下简称“减资公告”),减资公告披露期满45日后,若债权人无异议,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将发生如下变更:
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注册资本 | 1,970,420,857元 | 1,950,219,173元 |
股份总数 | 1,970,420,857股 | 1,950,219,173股 |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同时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 目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70,420,857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50,219,173元。 |
第十八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1,970,420,857股,全部为普通股。 | 公司股份总数为1,950,219,173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一百六十八条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形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 1、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形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 1、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公司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事先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外部监事过半数同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需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 4、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可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邀请股东参会投票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以及机构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意见。 5、公司在年度报告中,需详细披露现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公司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包括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与机制、分红比例标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有无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变更等情况。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外部监事过半数同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该议案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还应同时安排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 3、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可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邀请股东参会投票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以及机构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意见。 4、公司在年度报告中,需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包括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与机制、分红比例标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有无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变更等情况。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结合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外部监事的意见,且独立董事有权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上述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决议披露日同时披露减资公告。自减资公告披露期满45日后,若债权人无异议,上述事项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届时公司将按程序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全部事宜。
(三)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减资公告披露期满后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全部事宜。
(四)本次注册资本变更以工商登记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