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2、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3、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征询了独立董事意见,并已经公司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羊亚平 刘伟 苏红敏 郑冬渝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