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000901)_公司公告_航天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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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05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价值和股东价值;强化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提高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原则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三章 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其他相关信息。

上述沟通的信息必须为公司已公开的信息,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按深交所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法律法律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服务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3、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4、投资者关系顾问;

5、证券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机构;

6、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2、股东会;

3、公司公众号等;

4、投资者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

5、邮寄资料;

6、电话咨询;

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材料;

8、现场调研;

9、路演;

10、座谈沟通。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披露的信息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指定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证券投资部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四章 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投资部是承办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2、投资者接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对于要求来公司调研的投资者,可要求对方预先提供调研提纲,接待人员应根据提纲事先做好准备,必要时将相关材料于调研前二日交送董事会秘书审核。

投资者接待工作应建立完整的接待记录,包括时间、投资者简介、咨询问题等。接待人员对投资者的咨询应给予尽量详细的答复,答复内容以公司披露的内容为准。如有不能

立刻答复的问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证券投资部视情况制定接待人员方案,并提请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或总经理接待时,董事会秘书需陪同;董事会秘书接待时,证券事务代表需陪同;证券投资部接待时,需有证券事务代表出席,且接待人员不少于两人。

3、公共关系:建立与维护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4、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采访报道;

5、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公众号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使投资者可以查询和咨询;

6、统计和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情况;

7、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8、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9、在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必须负责配合支持。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不得拒绝。

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

极支持和配合。

10、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配合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建立投资者关系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由证券投资部管理。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第五章 禁止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废止。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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