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通讯会议审议的关于“合作开发天津津红芥挂2021-037号地块项目”有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与合作方共同开发项目事宜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拓展行为,有助于拓展公司项目,提升项目开发能力。
2、本次合作开发工作中,公司及各合作方均按照持股比例为标的项目提供财务资助属于项目开发正常流程和实际需要,且各方同时按比例提供借款符合公平原则。
3、本次合作开发中,如项目公司资金需要,公司及各合作方拟按照各自股权比例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或流动性支持也属于项目开发正常流程和实际需要,符合公平原则。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项目合作开发中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均本着公平原则约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的时候,遵循了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本次投资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合作开发项目的有关事项。独立董事:
梁津明 刘志远 段咏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