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000892)_公司公告_关于对徐鹏、张建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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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徐鹏、张建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7
关于对徐鹏、张建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时间:2022-06-07深证会〔2022〕166号当事人:徐鹏,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建刚,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查明的事实,徐鹏、张建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5年8月,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签订《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财务顾问协议》,为欢瑞世纪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名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股东所持有的欢瑞影视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徐鹏、张建刚是该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欢瑞影视2013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69,396,226.42元,2014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7,894,339.63元。徐鹏、张建刚未实施充分的核查程序,未获取充分有效的资料审慎核查欢瑞影视的营业收入,在核查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谨慎,未发现欢瑞影视2013年提前确认电视剧《古剑奇谭》《微时代之恋》营业收入,2014年提前确认电视剧《少年四大名捕》营业收入的事实,所签字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徐鹏、张建刚作为项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未能勤勉尽责,未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对徐鹏、张建刚作出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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