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东路50号;
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08,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
钟君艳,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赵枳程,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张欣怡,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宋生,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庄炜,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俊平,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江新光,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陈亚兰,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李文武,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徐虹,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援,时任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睿,时任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股东,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浦沿路88号;
王贤民,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19〕3号、处罚字〔2019〕4号和处罚字〔2019〕5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2016年1月29日,欢瑞世纪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摘要,拟发行股份购买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欢瑞影视作为欢瑞世纪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导致欢瑞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的主要内容包括:欢瑞影视2013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69,396,226.42元;2014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7,894,339.63元;欢瑞影视虚构收回应收款项25,500,000.00元,造成2015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250,000.00元,2016年半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675,000.00元;欢瑞影视推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造成2013年少计提坏账准备52,000.00元,2014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08,000.00元,2015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340,000.00元;欢瑞影视2013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700万元的关联交易,2014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700万元的关联交易,2015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2016年半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未充分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
欢瑞影视的控股股东为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文化”),实际控制人为陈援和钟君艳。本次重组后,欢瑞影视成为欢瑞世纪的全资子公司,陈援和钟君艳为欢瑞世纪实际控制人,欢瑞文化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陈援、钟君艳、欢瑞文化在本次重组交易前后均与欢瑞影视及欢瑞世纪构成关联关系。2013年3月至2017年2月,欢瑞文化通过利用合作拍摄电视剧《铁血黑金》项目,累计占用欢瑞影视资金
1200万元;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钟君艳及欢瑞文化利用向旗下艺人李某某借款事项,占用欢瑞影视资金1800万元;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欢瑞文化通过利用合作拍摄《龙渊》项目,占用欢瑞影视资金800万元,以上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利用项目等方式占用欢瑞影视资金的行为,造成欢瑞世纪2016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800万元和占用资金余额3,8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三、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重组完成后,欢瑞影视为欢瑞世纪全资子公司。欢瑞影视2015年虚构收回应收账款8,500,000.00元,2016年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7,000,000.00元,2016年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26,000,000.00元,造成欢瑞世纪2016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28,350,000.00元,虚增利润总额28,350,000.00元。
欢瑞世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欢瑞世纪时任公司董事长、欢瑞影视董事兼总经理钟君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欢瑞世纪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赵枳程、时任董事张欣怡、时任独立董事陈宋生、时任独立董事庄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
实负有重要责任。
欢瑞世纪时任监事张俊平,时任监事江新光,时任监事陈亚兰,时任财务总监李文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欢瑞世纪时任董事会秘书徐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欢瑞影视作为重组标的,欢瑞文化和王贤民作为重组交易对手方,未能真实、准确地提供和披露信息,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一负有重要责任。
欢瑞影视时任董事长陈援、欢瑞影视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张睿未能真实、准确地提供和披露信息,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一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欢瑞世纪(东
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钟君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赵枳程,时任董事张欣怡,时任独立董事陈宋生、庄炜,时任监事张俊平、江新光、陈亚兰,时任财务总监李文武,时任董事会秘书徐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时任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援、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张睿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对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股东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王贤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