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邹志文、贾俊伟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邹志文,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财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贾俊伟,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财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邹志文、贾俊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名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服务机构。邹志文、贾俊伟作为此次重大资产重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先后出具的《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6年6月30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一、未执行有效的销售收入审计程序
欢瑞影视2013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69,396,226.42元,2014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7,894,339.63元。邹志文、贾俊伟在将收入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和可能存在提前确认收入风险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继而未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能发现欢瑞影视2013年、2014年提前确认销售收入的事实。
二、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事项存在虚假记载
邹志文、贾俊伟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财务报表业经欢瑞影视董事会批准报出的情况下,在出具的《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记载“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1月30日批准报出”,《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3—
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记载“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5日批准报出”,《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6年6月30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记载“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8月3日批准报出”,存在虚假记载。
邹志文、贾俊伟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充分勤勉尽责,为欢瑞影视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对邹志文、贾俊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邹志文、贾俊伟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