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
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3.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信息报送部门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的,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利用自愿披露信息谋取私利的;
5.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7.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而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