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出具的《关于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更名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出具的《关于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截至2022年06月30日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就相关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担保为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为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保证了日常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日常经营资金顺畅,积累了公司信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状况。
独立董事:梁文永 张天西 李克强 孙闯 万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