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鸿(000851)_公司公告_高鸿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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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07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6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度股东大会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3.本公司董事会第九届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05月06日14时30分;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年05月06日上午9:15至2022年05月06日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05月0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5.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1人,代表股份164,499,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票14.4294%。

6.出席现场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61,200,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4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3,298,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4%。

7.公司董事长,部分监事、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穆曼怡、闫凌燕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表决意见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占有效表决权比例股份数量(股)占有效表决权比例股份数量(股)占有效表决权比例
1.00《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164,055,30699.7299%444,3000.2701%00通过
2.00《2021年度董事会报告》164,055,30699.7299%444,3000.2701%00通过
3.00《2021年度监事会报告》164,055,30699.7299%444,3000.2701%00通过
4.00《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164,055,30699.7299%444,3000.2701%00通过
5.00《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164,055,30699.7299%444,3000.2701%00通过
6.00《关于公司2021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164,038,00699.7194%461,6000.2806%00通过
7.00《关于确认2021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15,195,29497.1716%442,3002.8284%00通过

其中,议案七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二)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表决意见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股份数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股份数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1.00《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14,836,22597.0924%444,3002.9076%00通过
2.00《2021年度董事会报告》14,836,22597.0924%444,3002.9076%00通过
3.00《2021年度监事会报告》14,836,22597.0924%444,3002.9076%00通过
4.00《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14,836,22597.0924%444,3002.9076%00通过
5.00《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14,836,22597.0924%444,3002.9076%00通过
6.00《关于公司2021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14,818,92596.9792%461,6003.0208%00通过
7.00《关于确认2021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14,838,22597.1055%442,3002.8945%00通过

三、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述职。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穆曼怡、闫凌燕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与记录人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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