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04月25日(星期一)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年04月25日(星期一)上午9:15至2022年04月25日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04月25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5.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2人,代表股份176,964,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票15.5228%。
6.出席现场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65,200,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9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11,763,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9%。
7.公司董事长,部分监事、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穆曼怡、闫凌燕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意见 | 表决结果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份数量(股) | 占有效表决权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有效表决权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有效表决权比例 | |||
1.00 | 《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156,949,957 | 95.3374% | 7,675,820 | 4.6626% | 0 | 0 | 通过 |
2.00 | 《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156,064,957 | 94.7998% | 8,560,820 | 5.2002% | 0 | 0 | 通过 |
3.00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156,064,957 | 94.7998% | 8,560,820 | 5.2002% | 0 | 0 | 通过 |
4.00 |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169,071,066 | 95.5396% | 7,175,820 | 4.0550% | 717,500 | 0.4054% | 通过 |
议案1.00、2.00、4.00为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二)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意见 | 表决结果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
1.00 | 《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8,087,945 | 51.3072% | 7,675,820 | 48.6928% | 0 | 0 | 通过 |
2.00 | 《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7,202,945 | 45.6930% | 8,560,820 | 54.3070% | 0 | 0 | 通过 |
3.00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7,202,945 | 45.6930% | 8,560,820 | 54.3070% | 0 | 0 | 通过 |
4.00 |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19,851,985 | 71.5508% | 7,175,820 | 25.8632% | 717,500 | 2.5860% | 通过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穆曼怡、闫凌燕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与记录人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