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符合公司发展现状及战略规划,系公司发展所需。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变更公司名称事项的审议、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梁文永 张天西 李克强 孙闯 万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