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鸿(000851)_公司公告_ST高鸿: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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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鸿: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Xutai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General Part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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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非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深旭泰核字[2025]011号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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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1-4

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Xutai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General Partner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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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深旭泰核字[2025] 011号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股份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2025年4月28日出具了深旭泰财审字[2025]180号无法表示意见等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一、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由于高鸿股份公司公司扣非后连续亏损,收入成为退市与否的关键指标,故选取营业收入作为重要性的基准。以高鸿股份公司2024年度合并收入的0.5%计算了上述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720万元。高鸿股份公司公司2023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1000万元,是按照收入的0.2%计算。本期调整的原因主要为2024年收入大幅下降。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一)立案调查

高鸿股份公司于2024年07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82024092号),因高鸿股份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止到报告报出日,高鸿股份公司目前尚未收到立案调查结果。立案内容可能涉及到以往年度财务数据的调整,同时立案调查不排除导致高鸿股份公司受到处罚,是否被罚款及罚款具体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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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预计涉及到的财务数据调整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预计该立案处罚结果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重大诉讼

如财务报表附注13.2或有事项所述,2022年4月,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实道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将高鸿股份公司及原下属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高鸿科技”,2021年12月不再纳入合并范围)诉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2023年2月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2022年常州9起案件的二审判决。判决结果为:撤销新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向实道公司承担借款本金约2.77亿元以及相应利息返还责任;判令高鸿股份公司、高鸿科技、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5年1月,高鸿股份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被受理。2025年4月,高鸿股份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2022年常州9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如财务报表附注13.2或有事项所述,高鸿股份公司另外同一原告的同类案件33起,尚在一审审查阶段。

截止2024年12月31日,高鸿股份公司因上述三批诉讼合计计提预计负债692,493,105.31元。

鉴于上述案件涉案金额重大,且江苏高院的再审裁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诉讼事项对高鸿股份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9年2月20日修订)规定,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一)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二)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三)当与披露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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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一)立案调查

如上所述,高鸿股份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8202409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2025年4月28日),调查尚未结案,调查内容可能追溯调整公司历史财务数据(如收入确认、成本归集及资产减值等),并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包括罚款金额的不确定性)。

审计受限情况:

1.立案调查涉及历史财务数据的调整范围及金额无法量化;

2.潜在行政处罚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如罚款负债及当期损益)缺乏可验证依据;

3.管理层未能提供与调查进展相关的完整支持性文件。

(二)重大诉讼

如上所述,高鸿股份公司2024年度因常州42起诉讼,账面计提预计负债692,493,105.31元,事项直接影响负债及损益科目,涉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附注披露,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金额重大,合计占当期收入47.37%,当期净资产的112%。目前第一批9起尚在再审阶段,诉讼判决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改判后,对财务报表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四、无法表示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

我们认为,如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段落所述,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相关事项可能的影响金额。因此,无法判断相关事项对高鸿股份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

五、上期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委托对高鸿股份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4年4月29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中审亚太审字(2024)002922号)。对于该报告中导致发表上述意见的事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4月29日出具了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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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审字(2024)002925号关于对高鸿股份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导致对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在本年度的情况如下:

1、重大诉讼

如上述,该事项仍然存在,且其因为金额重大,诉讼判决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年度我们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

如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意见中所述,高鸿股份对南京庆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庆百)其他应收款3亿元,为预付资产购置款,2023年12月31日计提坏账准备327.00万元,本期高鸿股份公司已提供关于资产转让的质押协议,高鸿股份所述,待高鸿股份完成资产转让既定合规程序后,办理股权过户手续。2024年12月31日已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509.00万元。

3、使用权资产-天津凯乐商业广场减值准备计提

天津凯乐商业广场使用权资产减值问题的影响,本期以消除,根据深圳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中科华评报字[2025]第041号评估报告显示,该使用权资产不存在减值。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深圳谭旭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
马娟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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