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订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使公司核心管理层的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核心管理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5、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综上,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核心人才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