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露露(000848)_公司公告_承德露露: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

承德露露: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2

股票简称:承德露露 股票代码:000848 公告编号:2022-056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11月11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上午0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承德露露股份公司技术中心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梁启朝先生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455,066,2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27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38,955,3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77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6,110,8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9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17,099,0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8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988,1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1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16,110,8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96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和嘉宾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

议并表决了以下事项:

1、审议《关于选举施佩影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841,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6%;反对22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874,1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47%;反对22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审议《关于选举刘婷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841,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6%;反对22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874,1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47%;反对22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任期内独立董事津贴每年为10万元。根据表决结果,施佩影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刘婷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婷女士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同时,授权公司办理工商备案事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力峰、熊孟飞

3、结论性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赵力峰律师、熊孟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