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受理情况 诉讼受理机构: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受理日期: 2011 年 10 月 24 日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6 号,法定代表人王宝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峰。 被上诉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8 号,法定代表人管大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宝魁。 上诉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1 年双桥民初字第 2393 号民事判决,原判决为:“确认原、被告于 2007 年 4 月 26 日签订的《企业名称许可协议》和 2007 年 9 月 10 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为无效协议,并立即终止履行。”(详见公司 2011 年 11 月 30 日《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事诉讼事项的公告》),因此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案终审判决情况 2012 年 1 月 18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承民终字第 147 号]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对本公司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本诉讼没有对公司目前正常的生产运营产生影响。将对今后公司产品打假维权产生积极作用。 四、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