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48 证券简称:承德露露 公告编号:2018-033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8月8 日,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2018)粤0511民初 1655 号]、《民事起诉状》等送达资料,获悉法院已受理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诉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一)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露南方”)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林维义,董事长被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露露”)住所地: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8号法定代表人:鲁永明,董事长(二)诉讼原因2015年公司筹划再融资事项时,意外获得两份文件:一份是《备忘录》,另一份是《补充备忘录》(注:以下不另说明均简称 “备忘录”),签署方是: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露露集团”)、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香港飞达企业公司,共四方。其中:《备忘录》由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宝林、总经理王秋敏与相关方代表等人在2001年12月27日签署,《补充备忘录》于2002年3月28日由时任董事长王宝林与相关方代表等人签署。
上述备忘录的签署,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股东大会程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国有资产审批程序,等等。特别是时任公司董事长王宝林同时兼任露露集团、露露南方董事长职务,时任总经理王秋敏同时兼任露露集团、露露南方董事职务,均属关联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是露露南方的外方股东,两公司是关联企业。备忘录的签署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相关规定,其内容既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市场区域划分的涉嫌违法行为又有垄断经营项目的涉嫌违法行为,造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使用权存在严重缺陷,阻碍公司今后的发展,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承德露露始终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随即,承德露露立即组织人员核实情况,并与对方协商未成,为保护承德露露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2015 年 6 月 23 日,承德露露就与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露露南方、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确认无形资产授权使用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向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无效并立即终止履行。当日收到了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案号(2015)双桥民初字第 2311号)。后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露露南方、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2015年8月10日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2311号]一审裁定和2015年 11月5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立民终字第00210号]终审裁定,管辖权最终归属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27日公司收到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此次诉讼于2017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由于诉讼过程承德露露缺失了部分证据等原因,于2017年12月4日提出撤诉请求,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合同效力纠纷案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7)冀08民初17号,裁定结果:准许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承德露露为了维护自身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针对《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中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显失公平的情况,以及露露南方实施的侵权行为,为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采取了如下应对措施:
1、承德露露于2017年8月21日与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就侵害本公司专利权事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本案受理期间,被告露露南方于2017年10月23日针对涉案
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5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5711号、第35769号、第356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承德露露于2018年7月4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于当日取得(2018)京73行初6673、6674、6675号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 [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3)、2017年10月21日《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5)、2018年7月5日《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 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
2、2017年10月起,承德露露委托律师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向家乐福、大润发、华联超市等八十多家超市(电商)及其总部发送律师函,要求其立即下架露露南方生产的“露露”牌杏仁露侵权产品。多家超市对露露南方的相关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
3、2018年1月8日,承德露露向河北省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唐山雅致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承德露露商标专用权的利乐包装杏仁露产品,该产品由露露南方生产。2018年1月18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2018年5月11日河北省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迁安市管商广处字[2018-01]7号),认定: “当事人经销商品(露露南方公司生产利乐包装杏仁露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4、承德露露在多家媒体上发表露露南方侵犯公司商标权、专利权的《郑重声明》:
(1)2018年2月1日,承德露露在《甘肃工商时报》发布《郑重声明》;
(2)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2月14日甘肃电视台公共频道发布《郑重声明》,声明提示消费者和经销商,露露南方生产的露露杏仁露属侵权产品,要辨明真假露露产品,避免消费权益受损;
(3)2018年4月10日至4月15日,在《中国工商报》发布《郑重声明》;
(4)2018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网站发布《郑重声明》。
5、2018年2月8日,承德露露就露露南方及北京荣诚文华超市侵害承德露
露商标权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期间,露露南方提出该案管辖权异议,2018年5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被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01)、2018年7月5日《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 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随后,露露南方就管辖权异议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承德露露向消费者和市场表明,承德露露为“正本清源”,坚决打击侵权行为。据市场反馈,露露南方迫于压力,已经放弃以前的包装产品,不再使用我方申请的“露露”图形商标,退守《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约定的“露露”文字商标,并完全更换了外观包装。
露露南方为达到使《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合法化、妄图长期非法使用公司无形资产的目的,于2018年7月23日以承德露露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2001年、2002年签订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中应承担合同义务为由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8月2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三)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其与原告于2001年12月27日签订的《备忘录》及2002年3月28日签订的《补充备忘录》中应由被告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被告对其签署《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并据此许可原告使用“露露”相关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6477542号、第7518767号、第570573号、第570574号注册商标)的事项,进行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手续;
(2)被告停止一切阻碍和干扰原告依据《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而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6477542号、第7518767号、第570573号、第570574号注册商标)的行为。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人民币。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本案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日期是2018年7月23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组成该案合议庭,其中审判长李海涛,代理审判员郑楚川、黄洁,2018年8月2日签发传票及应诉通知书,2018年9月18日开庭。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截止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承德露露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针对原告《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承德露露将聘请专业律师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维护承德露露及投资者权益。同时,承德露露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1、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2018)粤 0511民初 1655号】等送达资料
2、《备忘录》(2001年12月27日)和《补充备忘录》(2002年3月28日)3、 河北省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管商广处字[2018-01]7号)特此公告。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