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露露(000848)_公司公告_承德露露:重大诉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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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露:重大诉讼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27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基本情况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就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侵害本公司专利权事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京 73 民初 1571、1572、1573 号),该案正式依法受理。并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完成了诉状送达和证据调取工作。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双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高新产业开发区西区 8 号 法定代表人:管大源 被告一: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 地址: 汕头高新区科技中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林维义 电话:0754-88268668 被告二: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北京万达广场 B 座地下一二层 负责人:布盛年 电话:010-64716796 (二)本案案情介绍及申请诉讼原因 公司调查发现,被告一、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公司”)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将本公司专利(专利号:“CN200830124267-包装盒【利乐包】” “CN201130304266-包装罐【杏仁露】” “CN201630467829-包装箱【原味杏仁露】”)用于其生产制造的杏仁露产品包装盒或包装罐上,侵犯了公司的专利权。 被告二、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以下简称“北京沃尔玛建国路分店”),擅自销售、许诺销售上述“汕头露露公司”的侵权产品,也构成侵权,应与汕头露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公司还发现,除北京外,上述侵权产品在全国其他城市也有销售,侵权范围遍及全国各地。 公司是国内植物蛋白饮料的龙头企业,“露露牌”杏仁露是公司的优质、名牌和拳头产品,并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全部利润来源。 被告汕头露露公司这种严重侵权行为,不仅极大损害了公司的经济利益,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给公司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及重大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股东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公司权益。 (三)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汕头露露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判令被告二、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2、判令上述两被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约人民币 300 余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公司持续维权安排 当前,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一再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本公司经调查了解,汕头露露公司目前生产销售的“露露”牌杏仁露产品全部属于侵权违法产品,其销售范围不仅局限北京,还遍布全国许多城市,许多商家亦牵涉其中,客观上侵权违法。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维权部门在掌握已有证据的基础上将进一步调查取证,在做好上述北京诉讼的同时,还要视具体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扩大维权范围,持续追究侵权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行为,对市场将会起到正本清源作用,同时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将会产生长远、积极影响,由于该诉讼尚属开始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目前的生产运营正常,今后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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