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受理情况 诉讼受理机构: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受理日期: 2012 年 10 月 11 日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 8 号,法定代表人管大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宝魁。 被告: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 6 号,法定代表人王宝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峰。 被告:大同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任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凤龙。 纠纷的起因 2011 年原告在市场上陆续发现第二被告大同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露露集团”标识并仿冒原告“露露”产品包装的“杏韵”牌杏仁露、花生杏仁露、核桃王等同类产品,原告遂向有关工商局进行了投诉,工商局做出了销毁侵权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然而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未能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因此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被告大同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二、判决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承民初字第00273 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大同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0 万元。 2、诉讼费用 13800.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被告大同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进展情况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被告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四、诉讼对本公司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本诉讼有利于公司维权打假,但对公司利润直接影响很小。 五、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递交的《民事起诉状》; 2、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对该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