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川机床(000837)_公司公告_秦川机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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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09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5年8月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姜谭路22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马旭耀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59人,代表股份494,208,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5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65,598,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4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52人,代表股份128,609,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8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55人,代表股份37,504,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0,090,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9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51人,代表股份27,413,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7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了2项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议案名称表决意见总体 表决情况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表决 结果
议案1.00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股份数490,213,37733,509,276通过
比例99.1917%89.3483%
反对股份数3,884,1263,884,126
比例0.7859%10.3565%
弃权股份数110,700110,700
比例0.0224%0.2952%
议案2.00审议《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选举办法﹥的议案》同意股份数493,838,00337,133,902通过
比例99.9251%99.0129%
反对股份数258,200258,200

比例

比例0.0522%0.6885%
弃权股份数112,000112,000
比例0.0227%0.2986%

上述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即日起,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原监事会成员将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原监事会主席华斌先生、监事费堃先生、职工监事王芸女士和吕小虎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前述人员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并将继续遵守有关离任监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在职期间勤勉尽责,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公司对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佳芯、杨乐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李佳芯、杨乐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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