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837证券简称:秦川机床公告编号:
2025-48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同时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第四十二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2,460,202股,并于2024年12月10日完成注销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025年
月因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定向增发股份12,583,000股。以上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由1,009,883,039股增加至1,020,005,837股,注册资本由1,009,883,039元增加至1,020,005,837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规定,按照公司《监事会改革方案》,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公司监事会、监事仍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的变更、不再设置监事会以及依据新《公司法》和2025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交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结合陕西省国资委印发的《省属企业公司章程指引》《省属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指引》和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9,883,039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20,005,837元。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后,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去董事长职务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为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公司、股东,以及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四条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 |
担社会责任,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担社会责任,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 |
第三章股份 | 第三章股份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第二十条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一元。 |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1,077万股,向发起人秦川机床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讯经济发展总公司、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发金桥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化工进出口公司、安康水电联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5,577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0.35%。其中秦川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其他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 |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起人为秦川机床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讯经济发展总公司、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发金桥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化工进出口公司、安康水电联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秦川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其他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1,077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一元。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009,883,039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009,883,039股。 | 第二十四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020,005,837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020,005,837股。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五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二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四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九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四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第四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第四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股东大会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一般规定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名称变更;(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公司章程;(八)审议批准公司名称变更;(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 |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六)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董事会不得向其他治理主体转授权。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 第五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的担 |
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产的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事项进行规定。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
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并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设置会场,并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召开。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陕西证监局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六十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 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 第七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 第七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八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六节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 | 第九十一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履行职务。 | 第一百〇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履行职务。 |
第五章公司党委及党的工作机构 | 第五章公司党委及党的工作机构 |
第九十九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 |
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四)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三)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四)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 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三)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四)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八)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察工作,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九)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本公司其他党员必须落实党委决定。 |
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规划,重要改革方案;(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四)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五)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党委、纪委下设相应的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组织。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务工作人员和同级经营管理人员享受同等经济待遇。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党委、纪委下设相应的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组织。领导人员管理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由党委组织机构统一负责。按照不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照不少于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计提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纪委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董事会中党员落实党组织决定;(三)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督促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的纪律的决定;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按照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九)应当由公司纪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的纪律的决定;(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七)按照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九)应当由公司纪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 |
第六章董事会 | 第六章董事会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在公司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在公司任 |
职期间,依法享有下列职权:
(一)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
(四)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
(五)出席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六)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
(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开展工作调研,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八)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
(九)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享有办公、出差等方面的待遇;
(十)必要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股东大会、监事会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和意见;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期间,依法享有下列职权:(一)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二)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三)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四)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五)出席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发表意见;(六)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开展工作调研,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八)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九)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享有办公、出差等方面的待遇;(十)必要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股东大会、监事会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和意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职期间,依法享有下列职权:(一)了解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监管政策和股东要求;(二)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三)出席董事会会议和所任职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四)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对董事会和所任职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材料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要求;(五)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六)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开展工作调研,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七)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工作补贴;(八)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享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九)必要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股东会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和意见;(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离任后3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离任后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第一百一十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二节董事会 | 第二节董事会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股东代表董事5人,职工代表董事1人。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股东代表董事5人,职工代表董事1人。设董事长1人,由公司董事担任。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 |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的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审议公司名称变更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决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的上市方案;(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审议公司名称变更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决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审议公司名称变更事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决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根据授权,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或者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十七)制订公司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省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批准中长期激励计划;(十八)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十九)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二十)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二十一)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度;(二十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定公司 |
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委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做出决定,其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委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
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委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做出决定,其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委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 |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及时向董事会传达中省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部署和有关部门的要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向董事会传达中省精神和监管政策,通报有关方面监督检查所指出的需要董事会推动落实的工作、督促整改的问题; |
求,通报有关监督检查中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
(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全年定期董事会会议计划,包括会议的次数和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等。必要时,有权单独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六)确定董事会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
(七)负责组织制订、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
(八)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九)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根据股东大会规定,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合同等文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十)提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
(十一)负责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代表董事会向
求,通报有关监督检查中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全年定期董事会会议计划,包括会议的次数和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等。必要时,有权单独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六)确定董事会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七)负责组织制订、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八)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九)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根据股东大会规定,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合同等文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十)提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十一)负责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代表董事会向 | (四)确定董事会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五)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六)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七)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合同等文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八)提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九)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者调整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十)组织起草董事会工作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年度工作;(十一)组织制订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审核重要审计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十二)与独立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并组织独立董事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 |
股东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二)按照股东大会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董事会向股东大会、监事会及时提供信息,并组织董事会定期评估信息管控系统的有效性,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三)与独立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并组织独立董事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十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
(十六)法律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十二)按照股东大会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董事会向股东大会、监事会及时提供信息,并组织董事会定期评估信息管控系统的有效性,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十三)与独立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并组织独立董事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十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十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十六)法律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培训;(十三)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十四)按照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董事会信息化建设,定期评估信息系统的有效性,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十五)法律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二条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三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如有特殊情况,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无法回避时,董事会在报告陕西证监局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董事会记录中作出详细说明。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关注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应当关注是否可能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报告。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如有特殊情况,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无法回避时,董事会在报告陕西证监局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董事会记录中作出详细说明。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关注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应当关注是否可能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报告。 |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四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四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 |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四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一百四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五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一百四十九条独立董事不能出 |
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第一百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 |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专门委员会工作。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外部董事应当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五十五条战略委员会负责研究企业战略规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以及需董事会决策的主业调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投融资、资产重组、资 |
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改革改制等方面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意见。
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改革改制等方面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意见。 |
第一百五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五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拟订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六)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七)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八)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 | 第一百六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拟订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以及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七)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 |
革、管理工作;
(九)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的建议;
(十)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革、管理工作;(九)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的建议;(十)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 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九)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十)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的建议;(十一)拟订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六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七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八章监事会 | |
第一节监事 | |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 |
第二节监事会 | |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 |
第九章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 第八章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 |
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对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应通过多元化渠道收集员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
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对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应通过多元化渠道收集员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 | 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选聘竞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符合市场化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同时,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优化、用好中长期激励政策。 |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二节利润分配 | 第二节利润分配 |
第一百八十三条……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七十九条……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
配利润。
配利润。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一)利润分配原则……(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分红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资产财务总部提出,并经财务负责人会同董事会秘书在充分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一)利润分配原则……(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分红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资产财务总部提出,并经财务负责人会同董事会秘书在充分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机制、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送事项。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
(六)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进行现金分配:
……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机制、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送事项。(四)现金分红的条件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六)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进行现金分配:……(七)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机制、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除安排在股东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四)现金分红的条件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
(六)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进行现金分配:
……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六)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进行现金分配:……(七)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方案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是否发表否决的意见及是否尽职履责、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用途。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用途。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方案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用途。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第三节内部审计 | 第三节内部审计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十一章通知和公告
第十一章通知和公告 |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
第一节通知 | 第一节通知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递送、邮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递送、邮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
第二节公告 | 第二节公告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至少指定一份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证券类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深交所网站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至少指定一份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类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深交所网站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
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第二百一十一条违反《公司法》 |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 第二百一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二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二百一十八条清算组人员应当 | 第二百二十二条清算组人员履行 |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三章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 | 第十二章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 |
第十五章附则 | 第十四章附则 |
第二百二十六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三十一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四)外部董事,是指由股东推荐,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 |
第二百二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三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三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三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三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三十三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二百三十八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2023年9月15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秦川机床发〔2023〕214号)同时废止。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 修订后 |
监事、监事代表、股东代表监事 | 删除 |
监事会 | 审计委员会 |
股东大会 | 股东会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充分保障相关主体提议或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 |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收到召开股东会的提案时,应当充分保障相关主体提议或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 |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会的请求时,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收到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时,应当及时公告。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本规则第九条等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锁定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锁定起始时间不得晚于发布该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前一交易日,锁定解除时间不得早于发布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后一交易日。 | |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陕西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有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陕西证监局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十六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 | 第十六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
第十七条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 第十七条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
第十九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召集人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有关提案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告。 | 第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集人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有关提案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应当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
董事会、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且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拒不撤销的,召集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应当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董事会、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且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拒不撤销的,召集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 下内容:(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候选人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并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符合任职条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提名股东应当对候选人任职条件及详细资料予以核查。 |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提出不同提案的(即互斥提案,例如董事会先就年度利润分配提出方案——提案A,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又提出另外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案B),提案A与提案B应当按照提出的时间顺序排列表决顺序;…… |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提出不同提案的(即互斥提案,例如董事会先就年度利润分配提出方案——提案A,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又提出另外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案B),提案A与提案B应当按照提出的时间顺序排列表决顺序;…… |
第二十五条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普通股股东 | 第二十五条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
提出临时提案情形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提出临时提案情形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情形外,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
第三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股东大会设会场,在会议通知中明确会议召开地点,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三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会议通知中明确会议召开地点,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三十二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 第三十二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受托人姓名或者名称。…… |
第三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三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三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 | 第三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更公司形式;(四)发行优先股;(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三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五十八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第五十八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第六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六十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 |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五章股东大会决议及信息披露 | 第五章股东会决议及信息披露 |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六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 第六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六十六条以下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五)《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六十六条以下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五)《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六十七条审议下列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四)发行优先股; |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未能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次日或者次一交易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且决议内容涉及否决提案的,应当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3条的规定向深交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者相关信息后复牌。公司董事会因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等情形向深交所提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申请的,应当严格按照深交所业务规则办理申请手续。召集人不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办理相关手续。董事会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前款规定的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对于未按规定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者未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的上市公司,深交所可以视情况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按规定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 第六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出现异常情况无法形成决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发生异常的具体情形、无法形成决议的具体原因、争议各方的主张(如适用)、公司治理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公司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且未披露相关情况的,深交所于股东会原定召开日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后复牌。 |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符合《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
中,应当就以下情形进行特别提示:
……
(三)提案需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应当披露优先股股东的出席、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中,应当就以下情形进行特别提示:……(三)提案需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应当披露优先股股东的出席、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应当就以下情形进行特别提示:……(三)提案需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类别股股东参与表决的,应当披露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类别股股东的出席、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八)股东会存在征集表决权事项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披露征集到的股东人数、合计持股数量与持股比例;(九)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相关法律意见的结论应当明确,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如果…则…”等含糊措辞。 |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 修订后 |
监事会、监事 | 删除 |
股东大会 | 股东会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四次,分别于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一季度和三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召开。 | 第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分别于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召开。 |
第五条董事会可以依照下列人士或单位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二)1/3以上董事联名;(三)监事会; | 第五条董事会可以依照下列人士或单位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二)1/3以上董事;(三)审计委员会; |
(四)董事长;
(五)独立董事;
(六)总经理。
(四)董事长;(五)独立董事;(六)总经理。 | (四)董事长;(五)独立董事;(六)总经理。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会议须由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第三章董事会的议案与通知 | 第三章董事会的议案与通知 |
第十二条董事会议案,由各责任单位起草,经主管领导审批并履行前置审议程序后,于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前,向董事会工作部提交完整的议案及相关资料。 | 第十二条董事会议案由董事长确定。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会工作部征集汇总。议案由各责任单位起草,经主管领导审批并履行前置审议程序后,在规定时间内,向董事会工作部提交完整的议案及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须在议案中明确党委前置研究意见。董事会工作部汇总初步审核,形成上会意见报董事长审定。议案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议事范围,一事一议。董事会工作部应对议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核,需补充完善的,通知有关部门进行补充;属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通知相关部门向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召集人报告并提交专门委员会研究。 |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以下方式发出:(一)书面方式; |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以下方式发出:(一)书面方式; |
(二)电子邮件;
(三)传真;
(四)其他可传达会议通知内容的其他方式。
(二)电子邮件;(三)传真;(四)其他可传达会议通知内容的其他方式。 | (二)电子邮件;(三)传真;(四)OA、微信、电话;(五)其他可传达会议通知内容的其他方式。 |
第十七条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前,送达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必要出席会议的人员。但紧急情况下,在确保2/3以上董事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会议通知发出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 第十七条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应当在上年年底之前确定。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全体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必要出席会议的人员。但紧急情况下,在确保2/3以上董事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会议通知发出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列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期限、事由、拟提交该次会议审议的议题和相关资料、会议联络人、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列明会议名称、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期限、事由、拟提交该次会议审议的议题和相关资料、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会议联络人、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
第十九条会议议案及资料应当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各位参会人员。所附议案及资料应尽量详实、准确、完整并能保证每一名董事充分理解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 第十九条会议议案及资料应当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各位参会人员。所附议案及资料应尽量详实、准确、完整并能保证每一名董事充分理解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
第四章董事会召开 | 第四章董事会召开 |
第二十六条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 第二十六条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和参与表决。 | |
第二十八条列席会议(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每一次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可授权其他工作人员代为作会议记录,但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记录的真实、准确性承担责任。(二)公司监事、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三)提出会议议案的业务部门主管应当列席董事会现场会议,负责解释说明议案。因故无法列席会议的,应安排业务经办人员列席。(四)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五)列席会议人员如需在会上发言,应获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并服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 | 第二十七条列席会议(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每一次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可授权其他工作人员代为作会议记录,但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记录的真实、准确性承担责任。(二)公司总经理、纪委书记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合规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合规意见。根据需要,总审计师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三)提出会议议案的业务部门主管应当列席董事会现场会议,负责解释说明议案。因故无法列席会议的,应安排业务经办人员列席。(四)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五)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如需在会上发言,应获得会议主持人同 |
意并服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
意并服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亦可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会议与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通讯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审议特别决议事项以及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债券方案、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不得采用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的形式对议案作出决议。 |
第三十二条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董事长可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行使符合法律法规、企业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 |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委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做出决定;其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委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 |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委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其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委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董事会研究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审议。 |
第五章董事会决议及信息披露 | 第五章董事会决议及信息披露 |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三十七条属于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特别意见的议案,应当单独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意见不一致的,分别记录各自意见。属于需要披露 | 第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 |
事项的,单独披露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事项的,单独披露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 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
第七章决议执行 |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决议事项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决议执行情况。董事会工作部应根据董事会决议内容及时抄送决议执行单位或部门。 | |
第五十二条董事长应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 |
第五十三条董事长可委托其他董事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 | |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跟踪督办,定期将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汇总后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 | |
第五十五条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董事会决议事项无法执行或者执行结果不利于公司利益时,董事会应当对原决议事项的执行做出终止或者变更的决议。 |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应建立健全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估机制,强化对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的监督检查。
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章程备案等手续,并授权董事会及办理人员按照公司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相关修订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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