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前及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时间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
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