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控股”、“上市公司”、“公司”)拟对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号线建设公司”)全部注册资本进行减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本次交易价款由一号线建设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包括减资价款与实际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补偿金,其中,减资价款为370,939.20万元,实际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补偿金为26,176.06万元,合计397,115.26万元。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不涉及公司发行股份,也不涉及公司向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也不存在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形,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之盖章页)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