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交易聘请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市同致诚德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上述依法聘请行为外,本次交易公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重组中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之盖章页)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