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000828)_公司公告_东莞控股: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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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控股: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汇总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3

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22-078

东莞控股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汇总: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P2)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P 3)

3、独立董事关于购买物业资产的事前认可意见;(P 4)

4、独立董事关于购买物业资产的独立意见。(P5)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在2021年度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工作严谨、客观、公允、独立,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包括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并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恒、李希元、辛宇、吴向能2022年11月23日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本次续聘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包括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恒、李希元、辛宇、吴向能2022年11月23日

独立董事关于购买物业资产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关于购买物业资产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购买物业区位优势明显,有利于公司业务拓展及引进各类优秀人才,提升公司形象及影响力,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及未来业务发展。本次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交易价格参考评估报告,定价公允合理,付款方式以自有资金进行分期支付,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的正常运转,不会对公司构成财务压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恒、李希元、辛宇、吴向能2022年11月23日

独立董事关于购买物业资产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购买物业资产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购买轨道大厦物业符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及日常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相关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刘恒、李希元、辛宇、吴向能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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