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关于向参股公司增资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向东莞信托同比例增资,有利于增强东莞信托资本实力和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履行信托公司股东承诺,满足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防范与处置能力的审慎监管要求。本次增资价格参考审计报告及前次关于增资价格的承诺,并由原股东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参股公司增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增资为东莞信托原股东同比例增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刘恒、李希元、辛宇、吴向能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