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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根据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成员数量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零六条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至2人。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更换。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至2人。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更换。 |
第一百八十一条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二条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此外,公司对部分文字及条款排序进行了优化调整,不构成实质性修订。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最终修订内容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的为准。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