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轻机(000821)_公司公告_京山轻机:独立董事对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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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轻机:独立董事对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4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山轻机”)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拟对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变更,由“(1)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2)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将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12,000万元,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金额为人民币9,000万-18,000万元”变更为“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除该项内容修改外,回购方案中其他内容均不作变更。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做出的,旨在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综上,我们同意变更回购股份用途。

二、对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公司推出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征求了公司员工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意见,获得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由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董事会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将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在融资及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德军 谢获宝 刘林青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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